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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湖南某建筑公司因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被罚1.8万 !

发布时间:2024-08-06 15:50:09作者:湘潭城管

近日

湖南省湘潭市城管部门对外公布了一起

施工过程中

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典型案例

湘潭市城管执法局收到市住建局案件移送函。移送函指出湖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湘潭某二期5#-10#栋、幼儿园及地下室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建筑垃圾覆盖不到位等大气污染防治不到位问题,施工现场造成大气扬尘污染

调查与处理

湖南省湘潭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该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拍摄照片,向当事人下发询问调查通知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及收集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据。当事人湖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授权的被委托人承认其公司在湘潭某二期5#-10#栋、幼儿园及地下室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1.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湖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2.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鉴于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湖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已采取了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生活质量和空气质量的要求也与日俱增,建筑扬尘对城市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都造成巨大威胁,必须重点防范与根治。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杜绝扬尘,携手共治大气污染。

为了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推荐采用HT-DS200系列扬尘监测系统(泵吸款)。该系统集多功能于一体,精准监测PM2.5、PM10等十项环境指标,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其泵吸式采样设计,结合原装进口气泵与自研传感器,实现高效稳定监测,无惧恶劣天气影响。系统支持按需定制,灵活搭配报警、显示、能源等模块,满足多样化需求。更具备智能化操控特性,通过手机APP与电脑端实时监控,实现远程管理、异常告警与数据导出,为建筑施工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环保解决方案,助力构建绿色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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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翔安城市执法,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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