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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扬尘难逃监管!未装监测设备被查,严惩不贷!

发布时间:2024-07-23 17:29:32作者:上海宝山

工地未装监测设备被查,称因合同审批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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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宝山区友谊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某工地进行检查时未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执法队员现场联系并找到项目经理顾某了解情况。顾某称工地于年初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合同审批流程缓慢影响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对该工地进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已整改。友谊路街道办事处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队将立足于源头防控,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加强建筑工地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空气质量。

普法小课堂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重点排污单位、产业园区以及建筑工地、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

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应设置于建筑工地围栏安全范围内,且可直接监控工地现场主要施工活动的区域。设置1个监测点位的,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设置2个及以上点位的,宜选择在主要的施工车辆出入口,其中至少一个监测点应设置在施工车辆的主出入口。当与其他建筑工地相邻时,应避免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

防范提醒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可以对建筑施工、物料存放、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分析和处理功能,可用于建筑扬尘、道路交通、施工现场等区域的全天候实时扬尘在线自动监控,施工单位应当正确安装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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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宝山,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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