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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浙江一工地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6-20 17:13:04作者:永康地方生活

浙江省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强化在建工地扬尘治理,严查严管工地扬尘污染,近日,查处一起施工工地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件。

案情回顾

执法队员在东城街道XX区块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在建工地在进行土石方施工时,存在未打开雾炮机、滤网未全覆盖、喷淋装置未安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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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员当场对施工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要求按照施工技术规范中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文明施工,并限期改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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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浙江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土石方施工过程中产生灰尘,施工时工地未打开雾炮机、滤网未全覆盖、喷淋装置未安装,且无其他防尘降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浙江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来源:永康地方生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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