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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23 14:07:02作者:环泰仪器

苏州市相城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某企业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建有物料装卸作业区及堆场,堆场内贮存的砂土高于周边围挡,未覆盖防尘设施,场地上的可移动雾炮车未在使用,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99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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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典型意义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造成扬尘不仅污染环境、影响空气质量,对企业而言也造成损耗,产生实际经济损失。

严格落实密闭、围挡、覆盖等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扬尘防治工作,既是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体现,也会产生减少损失的实际效益,实现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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