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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期间扬尘、噪声污染防控要求

发布时间:2023-10-20 10:10:11作者:上海环保管家

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施工工地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有效落实扬尘、噪声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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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控

1)运输装卸行为控制

建筑材料装卸阶段,严禁材料高空掷抛、重摔重放等操作;施工场地内运输车辆行驶车速须低于5km/h,并禁止鸣号,同时应避免急刹车、大马力启动加速等操作;敏感区域周边出入施工场地的运输车辆,车速低于30km/h,禁止鸣号,同时也应避免急刹车、大马力启动加速等操作。

2)夜间施工

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筑工程从事夜间施工,具体包括:

■ 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浇捣施工

■ 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 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

■ 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此外,夜间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 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 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 实施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重摔重放

■ 禁止使用气压破碎机、空压机、泵锤机、筒门锯、金属切割机等高噪声机械或设备

■ 获准夜间实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晚22:00时至次晨6:00时的时间段内禁止实施混凝土浇捣

■ 进出建设工地的所有车辆禁止鸣号


扬尘噪声在线监测

在线监测系统应包含颗粒物、噪声在线监测仪,还包括气象参数传感器、视频与音频监控单元,数据采集仪等。颗粒物采样口高度一般设在距地面3.5m±0.5m处,监测方法、点位布设、数据传输等,应参照《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试行)》中相关要求落实。

应设置专人做好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并保存运维记录,若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通过管理平台向市、区建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确保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在72小时内更换备机并通过管理平台向市、区建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来源:上海环保管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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