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3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山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对青岛尚韩铸业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未在平台查询到该公司2021年、2022年的自行监测数据。
执法人员随即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以来正常生产,未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未对生产废气和厂界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之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6条第5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5312万元。
【案件启示】
排污单位应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认真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手段加强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检查,有效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