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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违法企业要担责!江苏省某企业被罚1.18万元

发布时间:2025-06-20 10:32:17作者:南通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4年11月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对某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企业开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处置,建筑垃圾分选工艺主要为喂料-破碎-人工分拣-风选-除铁,混凝土砌块生产工艺为外购水泥-配料-搅拌-压制成型。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厂区内有部分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亦未设置不低于物料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造成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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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来源网络 与事件无关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处理结果

该单位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80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案例警示

扬尘污染是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类企业的生产工艺易起尘,日常物料量巨大,若不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极易造成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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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生态环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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