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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热电厂院内PM10、PM2.5超标严重,环保整改迫在眉睫!

发布时间:2025-05-28 11:26:49作者:营口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辖区内某热电公司下属某热电厂院内发生了严重的扬尘污染问题,该厂区内的煤堆及炉灰随意堆放,既未密闭也未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大风天气时沙尘漫天飞舞,扬尘污染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生活。经委托专业机构监测,该区域的PM10、PM2.5等污染物浓度严重超标,远超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针对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检察建议发出后,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持续跟进,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经过整改,热电厂院内的土地进行了硬化、修复并加高了围挡,安装了喷淋降尘设备。经再次专业监测,该区域空气中PM10、PM2.5浓度大幅下降,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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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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