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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工地施工降尘不到位,高额罚单敲响环保警钟!

发布时间:2024-12-18 14:38:31作者:微翔安人

典型案例一

项目名称:诺华恒盛工业园-室外工程

施工单位: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场内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降尘措施。

处罚情况: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内厝执法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厦翔城管罚〔2024〕251号,罚款31000元

违法情况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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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部分违法情况照片

典型案例二

项目名称:厦门新机场项目-机场工程-航站区工程-施工三标段南区级配砂石回填工程

施工单位:厦门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情况:场内施工作业时,未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处罚情况:翔安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嶝执法中队对其涉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立案号:厦翔城管罚〔2024〕267号,罚款11000元

违法情况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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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部分违法情况照片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

      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染。

     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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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翔安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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