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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防扬尘措施及气态污染物排放失控!江西两起案例共罚款3.5万!

发布时间:2024-12-04 13:59:16作者:南昌生态环境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江西南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裘某某的见证下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于2015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检查时现场主要有1台破碎机、1台水稳搅拌机,降尘设施有1台洒水车、5台雾炮机及在车辆出入口处搭建了冲洗平台(降尘设施正常使用),且还存在2处露天物料堆场(主要堆放石料、石子等生产物料),但现场检查发现这2处露天物料堆场覆盖措施不完全,部分物料未覆盖,还有一部分覆盖的绿网被掀开。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江西南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陶某某砂石堆放点进行大气污染防治检查,经查,该堆场是陶某某个人租赁扬子洲镇某村约32.5亩闲置荒地用于堆放货物,其中约15亩用于临时堆放砂石,为露天堆放。该堆场露天堆放的部分砂石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覆盖,遇大风会造成扬尘扩散污染,执法人员要求砂石堆场负责人采取防扬尘措施,对裸露的砂石进行全覆盖。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该砂石堆放场未对砂石进行覆盖到位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扬尘污染不仅会造成空气污浊,降低大气环境质量,而且扬尘颗粒会随着空气的流动而移动,最后会变成细小颗粒物,易被人体所吸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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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昌生态环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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