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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码头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被处罚1万元!

发布时间:2024-10-16 14:04:33作者:惠山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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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4月12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交通执法人员在洛社镇锦某货场检查,该货场主要从事黄沙、石子等建材的装卸作业及销售业务,持有4台用于黄沙石子输送的传送带和铲车等辅助设备,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2号和3号传送带的连接处、3号和4号传送带的连接处均没有做封闭处理,也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施工中若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容易造成严重的扬尘污染。交通执法人员对该货场出具整改通知,要求其在4月18日前完成整改,4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检查时发现该货场仍未完成整改。经询问,该货场负责人秦某称已购买相关材料,但还未安装完成,秦某对其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确认无异,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锦某货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按照《无锡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涉事企业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友情提醒

码头属于重工装卸作业区,货运量大、装卸频繁,大量石子、黄沙等建材的堆放和装卸作业都会带来扬尘,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对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码头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

企业作为生态环境的主要使用者和影响者,应当承担起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扬尘监测是码头环保管理的重要环节,推荐采用环泰HT-DS400扬尘在线监测系统(β射线)。该系统具有模块化设计,可按需配置监测因子,采用β射线法测量,数据准确可靠,且自动加热除湿,稳定性好。系统支持实时显示、自动采样、远程监管等功能,便于大规模网格化布点,超限时可联动吊塔喷淋、围墙喷淋、雾炮等设施进行降尘除尘,实现动态存储和远程管理,是码头扬尘治理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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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山交通运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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