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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环保违法!浙江某公司施工未采取防尘措施,被罚3万元!

发布时间:2024-09-18 15:07:41作者:上虞城市守望者

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容易产生较多粉尘颗粒物,不仅破坏城市空气质量、污染城市大气环境,而且危害居民的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优化大气环境,浙江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抓源头、重监管”,立足实际、多措并举,持续优化城市管理品质,全面提升工地扬尘治理水平。

近日,我局对某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立案查处,再次为全区施工单位敲响了环保的警钟。

案情介绍

2024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浙江省绍兴市某有限公司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某施工工地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于2024年8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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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经查处,当事人负责该项目的桩基施工,由于施工通道处于打桩区域,无法硬化,所以铺设钢板,但钢板上存在积尘且桩基施工过程中裸土也未覆盖。我局于2024年8月25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有关规定的情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案件启示

施工扬尘防治不是口号,而是必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环节的具体行动。

案例警示我们,大气污染防治不容丝毫懈怠,需对可能引发污染的所有环节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严格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对施工现场的每一个环节都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所有可能产生扬尘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HT-DS200系列扬尘监测监控设备,以其优异的性能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该设备集颗粒物、噪声、气象参数等多功能于一体,通过泵吸式精准采样与智能分析,实现全天候不间断监测,确保数据精准稳定。其强大的定制功能、卓越的防护与抗风能力,以及智能化的操控系统,让扬尘管理变得高效而便捷。同时,4G模块传输与可视化监测技术,为环保部门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助力实现远程监控与快速响应。我们诚挚地欢迎大家咨询HT-DS200系列扬尘监测监控设备,共同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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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虞城市守望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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