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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严重被罚款30000元!

发布时间:2024-05-24 09:19:02作者:上虞城市守望者

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操作,大量的扬尘飘散在空中,不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更影响大气能见度和气候。下面介绍两个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尘降尘的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01

某产业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9日,当事人被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某某公司产业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冲洗场内道路、车辆,开启喷淋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施工现场扬尘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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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02

某工业园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于巡查中发现本案当事人某某公司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百官工业园区施工时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现场作业未落实湿法作业,内部及周边道路未及时冲洗,导致尘土飞扬,未能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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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启示

建筑工地扬尘是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是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不仅破坏城市环境,而且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建筑行业的建设者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文明施工,杜绝扬尘,携手共治大气污染,给人们一片明亮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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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虞城市守望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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