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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罚款12000元!

发布时间:2023-09-13 09:31:37作者:河北省住建厅

天津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沧州市施工建设的某道路北延项目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第一款第(六)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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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的规定。

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0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施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停产整治”的规定,沧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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