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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罚!

发布时间:2022-09-23 10:28:17作者:环泰仪器

案情回顾

时间:2022年3月8日

案由:漳州市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工扬尘日常检查时,发现由某公司负责施工的某项目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处理:经依法初步调查取证后,漳州市住建局予以立案查处。

查证:该公司负责施工的项目存在施工现场裸露土方未覆盖,硬化路面积尘未及时清扫,场内石材切割未采用有效抑尘措施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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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结果

违则: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施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G801.115.1项的处罚基准设定,漳州市住建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结果:2022年4月29日,漳州市住建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2年5月12日,漳州市住建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改正完毕,于2022年5月25日将所处罚款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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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在建筑工地,施工作业、土方作业、渣土车运输、道路未硬化、土壤堆场未覆盖等行为都会带来扬尘现象,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扬尘管控意识不强,导致此类案件频发。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扬尘点多、面广、线长,已成为中心城区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对建筑工地施工要求要做到“六有”措施,即工地围挡及喷淋封闭到位出入口和工地主要道路硬化到位;冲洗设备安装使用到位易扬尘物料和裸露土方覆盖到位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到位安装使用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洒水车及风送式移动喷雾机等监尘降尘设备配置使用到位坚决打赢蓝天白云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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