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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扬尘控制不到位,施工单位被罚2万元!

发布时间:2023-11-06 10:39:55作者:常熟治污攻坚,住建局

2023年4月28日,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新建汽车功放音响零部件生产项目1#厂房、门卫、配电间项目工程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存在事故隐患(7名工人未落实一带一帽)及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于2023年5月9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该单位在承建的新建汽车功放音响零部件生产项目1#厂房、门卫、配电间工程现场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2023年4月28日,常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工程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施工区域内道路积尘严重、砂石散料堆放未覆盖;工程现场2名工人未佩戴安全帽、2人在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施工区域施工未佩戴安全带、3人安全帽帽扣未扣好。针对上述问题,住建局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现场填写了《建设工程现场检查记录表》,并对该公司开出了《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该单位已于2023年5月5日上报整改完成情况说明并附相应照片,经核查其已完成发现问题的现场整改。

鉴于该公司已按要求改正,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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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1、《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2、《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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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熟治污攻坚,住建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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